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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大家都不会陌生。不论是内销或是外销的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都应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等义务。在网上搜索可以查到许多食品企业的《产品召回控制程序》,程序通常描述产品召回的流程包括:
这固然是食品召回活动的主要流程,但食品召回,并不单纯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个人行为,在国家层面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所以食品召回程序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与食品召回有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名称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文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号
食药监法〔2015〕227号
各地方关于落实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如: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站在食药监管理部门的管理角度,监督食品(含保健食品)问题产品召回工作流程图如下:
【来源】此图来自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对应的,食品企业制定食品召回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法规的要求,以下几个细节需要考虑:
1
召回启动,是有时间限制的。
食品生产者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实施分级和限时及时启动召回:
召回等级
不安全食品类型
召回启动时间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24小时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48小时
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
72小时
自愿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
无规定
2
召回计划,应向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第十一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召回计划表和召回处理情况。
【来源】此表格来自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3
召回公告,应在省级及以上媒体上发布。
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按照食药监法〔2015〕227号《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前,应当首先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
4
召回进度应控制时间,且向食药监管理部门上报。
召回等级
召回完成时间
一级召回
10个工作日
二级召回
20个工作日
三级召回
30个工作日
备注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应当报送《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
【来源】此表格来自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5
召回过程的各项活动应形成记录并保存
1 召回计划
2 召回公告
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或记录备查。
3 召回产品的处置记录
按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者染色、毁形等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建立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辅助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虽然《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并不适用于其他省份,但是对于其他省份的食品企业来说,其实施细则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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